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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素质,贯彻落实体育总局、中国救生协会及省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我基地拟在10月份开展游泳救生员和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培训对象
l、在经营性游泳场馆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救生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2、在经营性游泳场馆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报名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救生员(初级):
1、具备一定的游泳技能(25米速度游男子20秒、女子22秒,并能够潜泳20米——蹬边出发)的人员。
2、年满18周岁,具有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
须具备初级及以上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
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相应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二、培训和鉴定内容、方式
(一)培训和鉴定依据本职业的《培训大纲》、《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实施细则》以及《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实施细则》(2013年版)规定进行,内容分为理论知识与技能实操两部分。
(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业内执教。
(三)培训合格者,方可申请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试题自体育总局提取;技能操作由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质的业内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采取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鉴定考试合格者将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体育总局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和毅能过国职培训结业证书,证书通用。